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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 国资产发〔199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清办〔1996〕185号)中提出的可指定有关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如何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参照执行: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工作是一项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好该项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清产核资政策的严肃性和巩固清产核资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此,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引起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切实下功夫把不良资产处置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清产核资机构在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组织进行清理后,可具体将以下工作委托给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
  (一)清产核资机构承担接收的企业呆(坏)帐债权的委托追索;
  (二)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回收价值的应报废、待报废等固定资产,或有回收价值的超储积压或过期商品和材料等实物资产的处置和调剂。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具体组织不良资产清理工作中指定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从事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设施;
  (二)拥有10名以上的财会、金融、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
  (三)具备健全的机构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
  四、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委托过程中,应认真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分别明确委托对象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五、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针对委托事项的不同要求,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呆(坏)帐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有能力偿还的债权依法组织回收,对暂时偿还有困难而又确有收回可能的债权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予以确认,并向委托人或债权人及时反馈情况,需调剂处置的闲置资产和报废设备应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立的产权市场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充分发掘资产的潜在价值。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也可以通过相互联网及相互委托来进行债权和资产的处置,以降低处置成本。
  六、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在实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应将债务和资产处置的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委托的清产核资机构,各级国资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对处置收入的管理。
  七、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对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与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调、商讨解决。若经商讨协调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机构报告请示。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02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11-09-28 00:58:2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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