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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4/06/03 【实施日期】 1994/06/03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办发(1994)177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
时间:2008-04-30 15:58: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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