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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4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道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如下)。
    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项目
    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按《企业会计制度》
    清查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
    合计
    清查前
    账面价值
    清查净
    损失金额
    扣除损失
    后金额
    预计损失
    金额
    扣除预计
    损失后金额
    1
    2
    3=1-2
    4
    5=3-4
    6=2+4
    一、应收款项
    其中: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二、短期投资
    其中:股票
       债券
       基金
    三、存货
    其中:原材料
       库存商品
    (在产品、产成品)
       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
    四、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
     对子公司的投资
     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五、固定资产
    其中: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六、在建工程
    七、无形资产
    其中:专利权
       商标权
       商誉
    八、委托贷款
     
     
     
     
     
     
    九、合计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向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
      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
      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 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复企业。
    时间:2011-10-06 00:14:14   点击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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