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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产党员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是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组织对党费的收缴以及各级有留存党费的党委对党费的管理、使用,都要坚持党要靠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它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三条  党费收缴必须坚持按标准按时间按规定进行;党费管理必须坚持集体负责,专门帐户专人管理;党费使用必须坚持用在党的建设上,禁止变通处理,改变规定的用途。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凡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在全省各党组织,以及持《流动党员证》在全省任何组织参加活动的外来党员,必须按时想所在当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告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应自觉、主动按月按规定交纳党费。党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要随交随收。
     第六条  实行月工资制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包括:机关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奖金,包括合同制人员、聘用制人员及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经常性、固定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以及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与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企业(含乡镇企业)人员(包括新参加人员和临时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农村干部中党员的固定收入。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远)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实行月工资制的党员,由机关或基层党组织会同认识劳资财务部门统一核定应交纳党费的基数,通知党员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农民党员(不含第六条所列的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工作或务工的人员以及代课教师、民办教师),每月交纳党费2角。
  第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纯收入,参照第六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下岗待业的党员,个人自谋职业或虽由企业安置、社会帮助安置但未安置前自谋职业的,参照第九条执行;由企业安置、社会帮助安置在未安置前依靠失业救济金为生的、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每月交纳党费2角。
     第十二条  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第十三条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十四条  党员增加工资、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收入后,从按性的标准领取当月,以新的工资、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五条  党员资源一次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础党委代收,并提供爱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党员资源一次交纳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后,转交省委组,由省委组给本人出具收据并颁发《党员交纳纪念册》。
     第十六条  党员党费应由党员直接向当组织交纳。遇有特殊情况,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它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按规定外出超过三个月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费交务工、经商地址收该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当组织;没有超过三个月的,交正式当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由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员交纳党费后,要按规定随时填写《党费证》和《党支部收缴党费报告表》及存根。
     《党费证》由省委组织部制定统一式样,各地(市)委、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印刷。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当组织应即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常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任何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全省党员党费原则上实行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党委管理。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及其直属党委,地(市)委直属工委(党委)也适当管理党费。党支部、党总支及其它党委不管理党费。
     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各党组织的党费管理办法,按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政治部、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向上级党委(工委)上缴党费,按所属党员上年度实收党费总数计算。县(市、区)委每年上缴地(市)委50%;各地(市)委直属工委(党委)和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每年上缴地(市)委、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每年上缴省委4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全省各党组织的,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党委每年向所在地(市)委上缴上年度实收党费总数的5%;其它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向省委上缴上年度实收党费总数的5%。
     第二十三条  地(市)委、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没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内,将上季度所缴党费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帐户。向(市、区)委、地(市)委直属工委(党委)和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直属党委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所缴党费汇入地(市)委、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组织部帐户。党支部、党总支部其它党委党费按月收缴汇总后,即使全部上缴上级党组织。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有关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管理教育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管理党费的组织部门及不设组织部门直接管理党费的党委,党费实行集体管理,专门承办机构专人负责的制度。任何个人及其它部门不得管理党费。
     第二十六条  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出纳分设,使用统一的《党费收据》。
     第二十七条  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党费不得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任务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向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建设事业,主要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购或购买直接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主要是党报党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三十四条  党费使用一般由负责党费管理具体事宜的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部务会议或不设组织部门直接管理党费的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要建立《党费使用通知单》制度。负责承办党费管理具体事宜的部门,根据部务会或党委议论决定,由承办党费管理具体事宜部门的负责人签发《党费使用通知单》,党费专户财务人员凭《党费使用通知单》支出党费。
     第三十六条  党费使用应建立决算报告制度。每年四月份前,对上年党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党费管理具体事宜的部门要做决算,并向部务会或党委报告。
第五章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必须切实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的领导。每年都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凡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后都要向下拨党费的党组织写出专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重视党费管理人员的选配和培训。党费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按规定办事。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理(施行)》给予纪律处分。贪污、挪用党费,使用党费搞赢利活动的,必须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时间:2011-10-06 00:47: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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