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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李梅与张恒于2006年结婚,2010年3月两人共同到外地打工。一天,张恒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李梅一人在医院侍候,患重感冒,加之劳累过度,没有及时治疗,待张恒出院后,李梅病情迅速恶化,昏迷,甚至不省人事,急忙到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起初张恒还积极救治李梅,但是,在医生告知张恒即使积极救治李梅也有可能成为植物人后,张恒态度发生转变,先是拖延治疗,后是要求出院,而李梅的母亲坚决救治女儿,产生矛盾,张恒弃下李梅离开了医院,再也没有回来。李梅的母亲只得自己借钱继续治疗女儿,光医疗费就花去了30250元。李梅出院后由其母亲接到娘家照顾,身体也慢慢好转,但是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张恒自离开医院后一直杳无音信,对李梅不闻不问,不管不顾。2011年1月,李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恒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李梅与被告张恒系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具有法定扶养义务。据此,判决被告张恒支付原告李梅医疗费30250元,并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李梅作为张恒的妻子,在自己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要求张恒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张恒作为李梅的丈夫在李梅患病需要医治和照顾时,弃之离开,是一种遗弃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
时间:2012-02-08 11:32: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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