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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受伤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王小红,女,40岁。2007年1月,王小红经人介绍到某宾馆从事挫澡工作,并与宾馆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为上半天休息半天;工资计算方法是:王小红每为一位客人挫澡一次,宾馆收费10元,王小红提取5元。工资每15天结算一次,满30天领前15天的工资。这样下来王小红在宾馆的月平均工资大约为2000元。2008年12月3日晚9点,王小红在为客人挫完澡,清扫卫生时,因地面湿滑摔伤,导致左股骨骨折,住院50多天,花去了上万元的医药费,出院后仍需护理,不能继续工作。王小红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期间受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要求宾馆支付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13余万元,但是宾馆认为,其仅为王小红提供了一个服务平台,王小红与挫澡客人之间是承揽关系,与宾馆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无奈王小红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最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作出了王小红挫操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书。宾馆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王小红又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宾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小红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律师观点]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方应当是用人单位,受理机关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另外,律师提醒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因此,劳动者一定要注意这一期限,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给自己维权造成很多麻烦。 |
时间:2012-02-08 11:34: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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