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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旅客携带车辆受损,酒店是否承担责任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8日,李贵发随带奥迪车一辆入住星光大酒店,酒店提供了地下停车场地。12日晚8时许,李贵发驾车回酒店休息,暂未停车位,酒店保安要求李贵发把车钥匙留下,待有车位后停入车库。李贵发把车钥匙交给保安回房休息了。13日凌晨2时,两保安拿李贵发的钥匙开车出去兜风时将车辆撞坏。4时许,两位保安告知李贵发车撞被撞坏的事。13时早8时,因车辆损坏严重,李贵发将车运往4S店进行修理,费用花去51000元。李贵发要求酒店赔偿修车费用,酒店以车辆损坏是保安造成的为由推卸责任。无奈,李贵发自己支付修车费后,将被告星光大酒店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修车费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并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李贵发入住被告大酒店并交纳住宿费后,与被告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带车入住,在暂无停车位的情况下,被告保安代表被告接收原告车且未明确向原告表明酒店不提供保管车辆服务,可以推定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提供保管车辆服务。两保安开车离开酒店外出兜风造成车辆损坏,该损害发生与酒店疏于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1000元。

[律师观点]

  一、原告李贵发支付住宿费入住星光大酒店,是星光大酒店的消费者,与星光大酒店形成旅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若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星光大酒店支付李贵发车辆修理费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三、律师温馨提示:各经营单位不仅要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还要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技能,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要依法向消费者作出明示,以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
时间:2012-02-08 11:35:4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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