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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05.18

【实施日期】2004.05.18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

【主 题 词】工伤保险 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时间:2008-04-30 16:16: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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