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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主要外币贷款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
2010年1月15日 [2006]民四他字第2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6]181号《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主要外币贷款利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金融制度,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业务,确定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以存款利率为宜;当金融机构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且需要以外币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此复。 |
时间:2012-08-09 04:24: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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