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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2010年3月24日   [2010]民四他字第4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18号《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案涉红土镍矿属于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以下简称《BC规则》)所规定适用的货物,《BC规则》在国际海上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中被普遍遵循,属于国际航运惯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其签订的《镍矿运输合同》中未约定所适用的法律及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BC规则》。
  你院请示的其他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请你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此复。
时间:2012-08-09 04:39:1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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