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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2

生效日期: 2006-05-22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委办〔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确保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关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闭工作标准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关闭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关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作标准
  1.关闭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要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关闭从事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要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关闭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要吊销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2.制定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装置、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
  3.妥善处理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装置、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料及包装物、包装容器。
  (二)关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工作标准
  1.应关闭的专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化学试剂商店、加油站),要吊销或撤销已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2.应关闭的非专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农资、建材商店),要依法办理变更经营或许可范围,吊销或撤销已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3.妥善处理停止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包装物和包装容器。
  (三)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工作标准
  1.吊销或者注销已取得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2.对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原材料进行销毁或采取其它方式妥善处理完毕,拆除专用生产设备。

  二、关闭工作的基本程序
  关闭不具备相应许可证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工作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统计、核实应关闭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告知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管辖权责令应关闭企业停产停业,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三)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告关闭企业名单,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
  (四)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现场处置和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
  (五)关闭工作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关闭情况逐级上报发证机关。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不具备发证条件企业的关闭工作政策性、技术性较强,涉及多方面利益,实施难度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整体推动,确保关闭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以法律为准绳,以标准为尺度,做好政策讲解、宣传工作,注意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
  (二)制定方案,密切配合。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关闭不具备发证条件企业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及时沟通,堵塞漏洞,按照程序、坚持标准,切实把关闭工作做好、做实。
  (三)严格要求,按时完成。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就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出了具体部署,各地要严格要求,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不具备发证条件企业和单位的关闭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关闭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时间:2013-02-28 01:58: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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