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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我省国土资源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指标设置
  (一)亿元投入与产出的耗地类指标。包括:
  1.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量指标,旨在考核各市当年亿元投入与产出消耗的建设用地面积。由“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亿元GDP消耗建设用地量”和“亿元财政收入消耗建设用地量”3个指标组成。
  2.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下降率指标,旨在考核各市当年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量与上一年相比的下降程度。由“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亿元GDP耗地下降率”和“亿元财政收入耗地下降率”3个指标组成。
  (二)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指标,旨在考核各市土地供应、实际利用及未利用地的开发水平。由“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率”及“未利用地计划完成率”3个指标组成。
  第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类指标为60分。
  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量为25分。其中,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和亿元GDP消耗建设用地量均为10分,亿元财政收入消耗建设用地量为5分。
  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下降率为35分。其中,GDP耗地下降率为15分,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亿元财政收入耗地下降率均为10分。
  (二)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类指标为40分。其中:土地供应率为20分,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率和未利用地计划完成率均为10分。
  第五条 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市上一年度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并成立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的负责人担任,下设考核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作为对各市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各市的考核评价情况,分别对排名前三位的市奖励用地计划指标。
  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作为考核评价各市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指标中所涉及到的“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均错年使用,即计算考核年的各项指标时,涉及到的建设用地面积均使用上一年度数据。
  指标体系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GDP和财政总收入由省统计局每年2月底以前提供,涉及的其他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2月底以前提供。
  第九条 本办法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3-12-20 16:25: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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