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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五”战略部署,实现科学转型,根据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和2012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工业转型技术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二章 重点领域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部门要准确理解技术改造工作的新内涵,推动新时期技术改造由设备更新为主向对生产全过程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总体改造转变,由单个企业的改造向整个产业链的配套改造转变,由使用、掌握技术向控制关键技术、核心技术转变。
第六条 要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双轮驱动”和“两化融合”中的促进作用,鼓励企业利用技术改造方式开展兼并重组、引进消化吸收和对外扩张活动,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全面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转型升级,推动优势企业通过异地改造促进产业转移等。
第七条 重点扶持延伸现代煤化工、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项目,解决产业链关键配套问题,提升产业配套水平,推动重点产业高端发展。抑制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重复建设。
第八条 坚持把技术改造作为实现工业科学发展、推动工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促进企业走投入少、周期短、技术新、见效快、事半功倍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第九条 市经信委负责编制工业项目投资指南,建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编制发布年度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负责我市工业转型技术改造工作及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推进、协调、调度;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从前期准备、备案(核准)、实施到竣工验收、达产达效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备案(核准、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全部或部分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外的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所列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内投资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委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企业填写《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报投资主管部门。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委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总投资3000万元至5亿元的技改项目由市经信部门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县级经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享受扩权强县、综改试验区政策的县市区,技改项目管理(备案、核准、审批)需抄报市经信委。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建设调度和监测分析,完善技术改造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健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信息月报制度,项目责任单位每月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协调调度制度,提高对技改项目的协调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推进考核机制,每年1月上旬对上年度各县(市、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项目涉及的消防、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批准部门提交全面竣工验收申请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批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或省技术改造资金计划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省经贸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验收,具体验收办法按《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晋经贸投资字[2001] 131号)。
第六章 资金申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年度支持重点和扶持方向,组织优选重点工业项目做好资金申报工作,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本级财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申报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列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须采用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招标办法和程序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使用资金的项目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必须按照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必须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如有违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14-03-06 18:26: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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