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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2007年) |
晋建标字[2007]5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平均工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建筑业劳务市场供求的失衡,也使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从而导致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单价出现一定差距。为正确引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中合理计算人工费,使我省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在调查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25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30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签证工
系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建设单位负责的准备工作而发生的用工。
建筑安装工程签证工74元;装饰装修、仿古建筑工程的签证工为82元,签证工只记取税金。
二、有害气体保健津贴
施工单位在有毒害气体的厂矿进行施工时,原则上按专业定额计算。
无规定时按以下办法计算:进入有毒害气体现场施工的施工企业职工,可比照建设单位职工享有的保健津贴发放。其津贴的计算按实际施工出勤的工日数,将应发津贴列入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保健津贴费用只计取税金。
三、停窝工损失费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条款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或建设单位责任造成停窝工损失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机械在停窝工期间的停滞费和现场工人在停窝工期间的工资以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
1.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
定额中机械台班的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2.工人停窝工损失费:
每工日定额单价×停窝工总工日数×〔1+20%(管理费)〕。
3.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按实结算。
按上述1、2、3、项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其中,机械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
四、返工损失费
由于设计或建设单位的责任,发生的返工损失费用,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五、施工用水、电费
原则上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单独设置水、电表,分户结算。如施工单位直接使用建设单位水、电的,其费用应返还给建设单位。具体返还方法和金额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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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21 00:54: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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