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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具体数额的规定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文 件 山 西 省 公 安 厅 晋高法发(1998)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规定》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的具体执行数额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章) 山西省公安厅(章)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刑事审判 盗窃 规定 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抄送:省委政法委员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政协法律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安全厅、 省政府法制局 (共印600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研究室 1998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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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30 17:33: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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