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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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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 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收费为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处理费减收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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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2-27 16:41:30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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