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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仲裁委员会违法仲裁责任追究办法 |
一、为了强化长治仲裁委员会的廉政建设,保证仲裁办案人员依法依规办案,维护仲裁公正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二、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仲裁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仲裁责任。
三、追究违法仲裁责任,要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违法仲裁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私自受理的。
2、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损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3、丢失或因过失毁损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专家委员会评议笔录和其他案件相关笔录的;因失职造成笔录有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专家委员会报告案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错误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
6、由于案件审查的工作人员的疏漏,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上有误而没有审查出来,导致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
7、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披露不申请回避,影响公正仲裁的。
五、办案人员是否应当违法仲裁责任,由仲裁委员会确认。
六、本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违法仲裁线索的收集,对违法仲裁责任进行调查,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核准。
七、仲裁员有本办法第四项第2、5、7款规定情形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1、情节轻微或由于过失造成的给予批评教育;
2、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予以解聘,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秘书有本办法第四项第2、3、4、7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情况给予处理: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3-6个月的绩效工资。
2、有犯罪嫌疑的予以解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案件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四项第1 款规定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本办法第八项执行。
十、立案部负责人、仲裁部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四项第6款规定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3-6个月的绩效工资。
十一、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时间:2015-04-28 01:18: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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