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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湖南省城乡用电同价和农网改造还贷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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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3]125号 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湖南省物价局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湖南省农网改造还贷加价及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湘价呈[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湖南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 0.548元。
二、为了解决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和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将湖南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其中,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钱。调整后的城乡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表。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3年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一、湖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三、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表一
湖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附表二
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附表三:
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
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农网改造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3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己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电价按附表一、表二中同类电价标准每千瓦时降低4分钱执行。
5、1980年以前投产、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中小化肥企业,电价按附表一、表二中中小化肥电价标准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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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5 23:14:43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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