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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收取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晋价费字[2002]341号

各市(地)物价局、卫生局:
  为保证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收取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工本费A4纸每页收取复印费0.60元,A3纸每页收取复印费1.2元;复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每份收取复制费4元,另按材料进价加收5%的材料费。
  二、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重新审批。
时间:2015-06-26 02:17:2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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