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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高中学校招收扩招生问题的答复 |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晋价费字[2002]345号 晋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高中学校收取扩招生学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省教育厅同意,现对扩招生问题答复如下:
省教育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普遍高等学校农林师范类专业、医学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字[1999]7号)文件第一条“有条件的少量高中,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量扩大招生数量”中“有条件的少量高中”指包括所有有条件扩大招生数量,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 |
时间:2015-06-26 02:19: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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