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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晋价管字[2003]283号
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8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885号
四川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电价的请示》(川价工[2003]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电价政策,销售电价分类仍执行原水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 ]水电财字第67号)中有关规定。依其规定,农业用电中,粮食作物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蔬菜生产、苗圃育苗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用电应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二、由于目前农村经济结构和用电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生产已由原来以粮食作物为主转为多元化经营,原有的电价分类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新的用电形势需要。对此,我委拟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电价改革方案》,对销售电价分类办法进行调整和修订,使电价比较真实地反映各类用电的特性和成本,体现公平负担原则。我委对销售电价分类办法进行修订后,上述用电按调整后的分类电价执行。
特此函复。 |
时间:2015-06-28 23:49: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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