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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晋价房字[2003]292号
各市(地)物价局、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房字[2003]57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时间:2015-06-29 00:12: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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