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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2003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文  号:发改价格[2003]449号
发布日期:2003-5-28
执行日期:2003-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各地做好2003年蚕茧价格安排和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政策
  (一)正确认识当前茧丝供求形势。近几年,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下,我国桑园面积和蚕茧产量虽有所控制,但由于世界经济复苏缓慢,桑蚕生产供大于求的矛盾仍较突出。尽管2003年初我国茧丝绸市场呈现逐步好转迹象(1-3月份丝绸全商品出口额5.6亿美元,同比增加2.9%),春季桑蚕茧发种数量有所减少,各地蚕茧生产进一步向优势企业和地区。转移集中,正在逐步形成以基地化建设和规模化生产为特点的产业化经营,供求矛盾有可能缓解,但同时也应清醒看到,由于受伊拉克战争和“非典”疫情的影响,今年茧丝绸市场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茧丝供大于求的局面仍难以根本改变。
  综合各方面因素,我们预测2003年中准级鲜蚕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650元左右。
  (二)合理制定当地的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前国内外市场供求形势变化,结合本地茧丝产销形势、生产成本情况,参考上述预测收购价格,在加强地区衔接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茧业发展基础,有利于促进总量平衡和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正确引导农民安排生产,防止生产大起大落的原则,合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茧蚕收购价格政策。
  蚕茧收购期间,要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毗邻市、县蚕茧收购价格的协调工作,共同维护蚕茧收购秩序的稳定。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及价格管理工作,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各省级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公示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具备收购资格的各收购单位要及早筹措收购资金,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向农民打“白条”。蚕茧收购要严格实行仪器评茧,严禁目测手感评茧,干茧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蚕茧质量稳定提高。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蚕茧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茧丝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盲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恪尽职守。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各地要及时发布茧丝绸市场信息,加强宏观引导和调控
  由于我国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近年来印度丝绸业竞争力不断提高等情况,将对我国茧丝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各地要加强信息引导,认真研究分析国内茧丝绸行业发展和国际丝绸市场变化,在每年春季和秋季蚕茧发种前,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及时发布茧丝绸产销及价格走势的有关信息,帮助蚕农和蚕茧收购单位正确认识产销形势,防止蚕茧生产规模盲目扩大,防止出现收购秩序混乱和市场过度波动,促进茧丝绸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时间:2015-06-30 17:20: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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