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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文 号:计价格[2003]345号
发布日期:2003-3-6
执行日期:2003-4-1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报批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部所属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在接受委托开展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时,收取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费。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按照《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
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接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开展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业务的单位,在开展检测业务并收取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费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8]42号)同时废止。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附件:
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检测项目
(一)发射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工作频率范围
2、频率容限
3、额定输出功率
4、调制特性
5、邻频道功率
6、杂散发射
7、发射带宽
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二)接收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接收灵敏度
2、解调特性
3、邻道选择性
4、同频干扰
5、阻塞
6、互调抑制
7、杂散响应抑制
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二、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
1.无线寻呼系统
寻呼发射机、双向寻呼数传基站 0.8万元/台
双向寻呼个人移动通信终端 0.4万元/台
寻呼接收机 0.3万元/台
2.无绳电话
A.模拟无绳电话
座机 0.3万元/台
手机 0.3万元/台
B.数字无绳电话
座机 0.5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3.单向器、合路器 0.3万元/台
4.FM、AM收发信机
基站 0.8万元/台
车载台 0.8万元/台
调频手机 0.5万元/台
公众对讲机 0.3万元/台
5.短波单边带收发信机 0.5万元/台
6.模拟集群系统
基站 1.0万元/台
直放站 1.0万元/台
车载台 0.5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7.数字集群系统
基站 1.8万元/台
车载台 0.75万元/台
手机 0.75万元/台
8.GSM900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1.5万元/台
直放站 1.5万元/台
移频(双频)直放站 2.0万元/台
固定终端 0.8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9.DCS1800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1.5万元/台
直放站 1.5万元/台
固定终端 0.8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10.CDMA数字蜂窝系统(含CDMA 1X)
基站 1.5万元/台
直放站 1.5万元/台
固定终端 0.8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11.无线环路系统
A.模拟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1.0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B.数字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1.5万元/台
手机及固定终端 0.5万元/台
12.3.5GHz无线接入系统
中心站 1.5万元/台
外围站 1.0万元/台
13.LMDS无线接入系统
中心站 1.5万元/台
外围站 1.0万元/台
14.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 1.0万元/台
15.5.8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 1.0万元/台
16.蓝牙通信设备 1.0万元/台
17.广播发射机、电视发射机
功率小于100W 0.7万元/台
100-1000W 1.0万元/台
1000W以上 1.5万元/台
18.MMDS电视发射机 1.0万元/台
19.数字微波通信机 1.0万元/台
20.数传电台 0.8万元/台
21.卫星地球站设备
发射功率<80W 1.0万元/台
发射功率≥80W 2.0万元/台
22.海事卫星 1.0万元/台
23.卫星个人移动通信终端 1.0万元/台
24.雷达设备 2.0万元/台
小型雷达(1KW以下) 1.0万元/台
25.导航设备 1.0万元/台
26.遥控、遥测、测速电台 0.5万元/台
27.无线话筒、遥控玩具等 0.2万元/台
28.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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