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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贷款卡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晋财综[2003]3号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贷款卡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综[2002]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贷款卡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贷款卡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财办综[2002]1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卡收费事宜的函》(银办函[2002]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确保贷款卡制作、发放等经费需要,同意你行继续收取贷款卡费,收费标准仍为每卡80元。
鉴于你行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投入使用后,统一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已不再发放文本式贷款证,同意将“贷款证卡费”更名为“贷款卡费”。
二、你行收取贷款卡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贷款卡费收支管理继续按照《财政部、国际计委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财综字[2002]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
时间:2015-07-03 00:47:06 点击数: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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