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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省道长安线发鸠山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晋价费字[2003]301号
省公路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道长安线发鸠山隧道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3]202号)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道长安线发鸠山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晋交财字[2003]617号)精神,现将省道长安线发鸠山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凡通行省道长安线发鸠山隧道收费站的机动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征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2.5吨及以下的客、货车,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2、2.5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客、货车,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3、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每车次收费15元;
4、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每车次收费20元;
5、20吨以上至30吨(含30吨)的机动车,每车次收费30元;
6、30吨以上的机动车,每车次收费50元。
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卫生院救护车、消防车、邮政车、微波通讯车、警车、军车、抢险救灾车暂免收取车辆通行费。
在车主自愿的原则下,对附近村庄经常过往的车辆,可以实行优惠包缴的办法。
二、《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口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收费时间从山西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收费期限暂定为五年。 |
时间:2015-07-03 00:53: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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