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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晋价证字[2003]323号 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6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向所属单位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反映。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677号 甘肃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请示》(甘价法调[2003]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应包括涉案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等各类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二、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人员”,即具有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价格鉴定的资格。其“评估人员”应包括价格鉴证师。 |
时间:2015-08-29 01:15: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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