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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时间的补充通知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晋价管字[2003]19号

各市(地)物价局、供电公司:
  2002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山西省疏导电价矛盾和现实城乡居民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0号),规定本次电价调整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为避免执行中出现偏差,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出台计算时间的规定,现就居民电价调整时间补充通知如下:

  每月抄一次电表的,居民电价调整仍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两月抄一次电表的,逢单月抄表的用户,自2003年1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逢双月抄表的用户,2002年12月份抄见电量按一半计算,12月份以后按抄见电量执行。

时间:2015-08-29 16:08: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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