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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简称锅容管特)监督检验收费管理,维护和促进检验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文件《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以及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授权的锅容管特检验单位从事锅容管特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安全监察、监督检验等业务的收费。
  第三条  各级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需要严格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先办证,后收费。认真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锅容管特各项监察、监督检验要严格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检验规范规定的内容、要求进行工作。检验完毕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质量负责。受检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相关检验费用。
  对于不属于《条例》、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检验规范规定的受检设备的除锈、打磨、除垢、管道隔离、炉门拆装、保温层拆装、手脚架搭拆和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置换、中和、清洗等检验前准备和现场清理工作,由受检单位负责自行解决。若受检单位无能力解决的,也可委托检验单位代办。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未定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检验单位未投入人力物力的,不得收费。
  第五条  检验项目和费用,由检验单位编制预算,行检前受检单位一次性缴清检验费用。检验单位不得乱涨价、乱收费。各级检验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检验单位应按 分工进行检验,对同一被检单位,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对锅容管特监督检验周期及核发证件的有效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检验单位应按规程、规范、检验方案及双方合同规定内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检验工作,如发生违约或漏检,受检单位除向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反映情况外,还有权拒付检验费。
  第八条  受检设备检验不合格,每复检一次检验单位按标准的20%收取检验费用。
  第九条  检验费用的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中列支。
  第十条  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事业单位,其收取的检验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账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检验机构业务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包括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支出、购置检测交通工具支出、职工工资支出,检测业务经费开支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检验人员凡在井下、地下、高空、高温、辐射条件下以及进入锅炉或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时,可从检验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检验人员补贴,用于支付检验安全责任风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时间:2015-08-29 16:14: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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