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价格法类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3〕2163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工本费的函》(外专函[2001]8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外国专家证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18号)的规定,现将《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局及你局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向来华外国专家核发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时,收取的《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时间:2015-08-29 16:22:1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