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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
 

[89]公治字75号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查处赌博(治安)案件中使用机动车辆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问题的请示》(宁公办[1989]6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对赌博时所使用的赌具,不论其价值高低,均应没收。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以及场所(如房屋)等条件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行为人应给予治安处罚。但交通工具、场所不是赌具,不应没收。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在查处赌博(治安)案件中使用机动车辆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问题的请示》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关于在查处赌博(治安)案件中使用机动车辆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问题的请示
  宁公办(1989)6号
  

公安部:
  最近,我区贺兰县公安局查处了两起重大聚众赌博案件,查获了赌博人员做为交通工具租用的高级小轿车11辆。这些小轿车,应视为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对其中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能否予以没收,我们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项"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没收的工具和财物"和第五条"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经查明非本人所有的可以不没收"的规定,对属于本人所有的小轿车可以没收。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收不妥当。属于个人的提供给赌博人员做为交通工具或赌博场所的车辆能否予以没收,请指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

 

时间:2008-04-30 18:33: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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