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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财政部
文 号:计价格[2000]786号
发布日期:2000-6-15
执行日期:2000-6-15
失效日期:2004-1-5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办理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收费事宜的函》(信办函〔1999〕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所属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对申请参加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的人员进行培训的收费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即为每人每期(不少于半个月)1080元。
二、培训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授课和出题教师、租用教室、提供相关工作人员劳务报酬、提供食宿、发放证书等方面的开支。
三、收费单位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根据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核拨给信息产业部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五、本通知自2000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国家计委原收费管理司《关于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收费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7〕36号)和财政部原综合司《关于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收费的复函》(财综函字〔1998〕34号)同时废止。 |
时间:2015-08-31 17:10: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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