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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发改价格〔2004〕90号

民航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附件: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民航总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首次登记费标准: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小于50000公斤(含50000公斤)的,每架次 10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大于 50000公斤的,每架次20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四)补办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五)注销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标准: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小于50000公斤(含50000公斤)的,每架次10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大于50000公斤的,每架次20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 5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标准为每架次2000元。
  三、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在批准设立民用航空经营活动主体(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民航维修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收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
  四、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在审核同意设立民用航空安检部门,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
  五、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对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仪器颁发使用合格证时,向申请人收取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 50元。
  六、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一)考试费,对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进行考试,收取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
  1.理论考试,签派员、维修人员、地面教员、委任代表每人每次80元;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飞行教员、领航教员、飞行通信教员、飞行机械教员每人每次100元;增加仪表等级、类别等级、级别等级、型别等级、Ⅱ类或Ⅲ类运行授权每人每次100元。
  2.实践考试,签派员、维修人员每人每次80元;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飞行教员、领航教员、飞行通信教员、飞行机械教员、以及增加仪表等级、类别等级、级别等级、型别等级、Ⅱ类或Ⅲ类运行授权每人每次500元。
  (二)执照工本费,向获取执照的民用航空从业人员收取执照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签派员、维修人员、飞行学员、地面教员、委任代表每本10元;临时执照每本5元;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飞行教员、领航教员、飞行通信教员、飞行机械教员每本10元;外籍飞行人员执照认可证书每本10元。
  七、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你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八、适航审查费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
基本费率(元)
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2730(含2730)以下
280
0.15
2730-5700(含5700)
463
0.09
5700以上
575
0.07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起飞全重指民航总局批准的飞机额定最大起飞全重(下同);人数指对审查项目指定、委派或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天数指对审查项目的审查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具体人数、天数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2.发动机

最大推力(公斤)
最大功率(千瓦)
基本费率(元)
每公斤(千瓦)
费率(元/公斤,千瓦)
推力
2000(含2000)以下2000 以上
111
0.13
257
0.06
功率
2000(含2000)以下
2000 以上
147
183
0.11
0.09

  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千瓦)费率×最大推力(功率)〕×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推力(功率)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发动机最大额定起飞推力(功率)(下同)。
  3.螺旋桨

最大功率(千瓦)
基本费率(元)
每千瓦费率(元/千瓦)
1000(含1000)以下
78
0.08
1000 以上
94
0.06

   螺旋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十每千瓦费率×最大功率)×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功率指民航总局批准的螺旋桨最大额定功率(下同)。
  4.材料、零件和机载设备、委任单位代表、航化产品、
  航空油料合格审查费=179元/人天×人数 ×天数
  (二)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
  对申请型号更改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更改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型号更改审查费=209元/人天×人数×天数。
  (三)生产许可审查费
  对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生产许可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生产许可审查费=209元/人天×人数×天数
  2.材料、零件、机载设备和航空油料生产许可审查费=179元/人天×人数×天数
  对国内制造单位进行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有效性复查,按初次申请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四)适航检查费
  1.初始适航检查费
  对申请适航证件或民航总局认为有必要对其航空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适航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收取适航检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
基本费率(元)
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2730(含2730)以下
560
0.21
2730一5700(含5700)
959
0.17
5700以上
8330
0.04

航空器初始适航检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
  (2)发动机

最大推力(公斤)
最大功率(千瓦)
基本费率(元)
每公斤(千瓦)
费率(元/公斤,千瓦)
推力
2000(含2000)以下2000 以上
734
0.37
1357
0.07
功率
2000(含2000)以下
2000 以上
427
988
0.21
0.05

发动机初始适航检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千瓦)费率×最大推力(功率)
  (3)螺旋桨

最大功率(千瓦)
基本费率(元)
每千瓦费率(元/千瓦)
1000(含1000)以下
86.00
0.34
1000 以上
255.00
0.26

   螺旋桨初始适航检查费=基本费率十每千瓦费率×最大功率
  (4)材料、零件和机载设备初始适航检查费=150元/人天 ×人数×天数
  2.持续适航检查费
  对运行中的航空器进行持续适航检查,按检查航空器的运行类型和复杂程度收取持续适航检查费的收费标准按工时计收,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检查项目标准工时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特许飞行审查费
  对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特许飞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特许飞行审查费=209元/人天×人数×天数
  (六)维修许可审查费
  对申请维修许可证及其变更的维修单位进行审查,或对已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许可证有效性复查,按照审查的项目收取维修许可审查费的收费标准按工时计收,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维修许可审查项目标准工时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上述规定的适航审查费,不包括到现场审查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适航审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由被审查单位和个人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由你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本着节俭的原则进行规范。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民用航空器等的其它审查、登记等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得由被审查单位和个人支付。
时间:2015-08-31 17:33:5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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