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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辽宁省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批复 |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4]169号 辽宁省物价局:
你局《辽宁省2004年继续对地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请示》(辽价发[2003]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取消你省自行出台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铸钢、小铸铁、平板玻璃、氯酸钾、金刚砂、电解铝、电解铜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以及对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其他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 二、对继续保留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将其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313元提高为0.341元,同时请你省对这些企业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发电企业对继续保留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的供电价格,按含税电价每千瓦时0.2元执行。 四、以上自2004年1月l日起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停止。2005年1月1日起,你省所有高耗能企业均应严格执行我委规定的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 五、请你局按以上规定组织有关企业实施。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
时间:2015-08-31 23:11: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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