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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
二 OO 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发改价格〔2004〕165号 湖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报送电力厂网分离测算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2003〕25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 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荆门电厂、青山电厂、沙市热电厂和武昌热电厂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05元、0.289元、0.473元和0.805元,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核定松木坪空壳电厂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19.78元,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两年,两年后取消。
三、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上述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电价的影响,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 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
时间:2015-08-31 23:26: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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