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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自治区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
二 OO 四年二月六日 发改价格〔2004〕214 号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广西厂网分离电厂2003 年上网电价的请示》(桂价格字〔2003〕458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 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区合山电厂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2616 元,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核定南宁、桂林空壳电厂的含税容量电价 分别为每年每千瓦 335.83 元和 447.5 元,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两年,两年后取消。
二、2003 年、2004 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 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
时间:2015-08-31 23:36: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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