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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通知 |
二 OO 四年二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4〕286 号 辽宁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原辽宁省电网直属发电企业独立后上网电价的请示》(辽价发〔2003〕162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 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辽宁发电厂、阜新发电厂、沈阳热电厂的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 0.291 元、0.263 元和 0.47 元。
二、大连发电总厂北票发电厂、抚顺发电厂按两部制电价执行,含税容量电价分别为每月每千瓦 58 元、349 元和 575 元,含税电量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 0.378 元、0.382 元和 0.425 元。
三、以上价格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北票发电厂、抚顺发电厂暂执行两年。在此期间要研究提出淘汰老旧小机组的办法措施。两年后不再实行保护性高电价。
四、2003 年及 2004 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我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 号)有关规定执行。 |
时间:2015-08-31 23:37: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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