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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4)327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省(区)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了促进南方电网西电东送,合理调节送、受电双方的经济效益关系,决定适当调整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云南、贵州送广东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即调整为每千瓦时0.26元。
二、南方电网公司西电东送输电价格(含贵广交流三回)仍按我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云南、贵州送广东电价提高后,提价额由两省价格主管门纳入本省疏导电价矛盾方案统筹安排;西电东送提价对广东省电网经营企业的影响,由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南方电网公司进行测算,纳入电价疏导方案统一考虑。
四、西电东送电费结算等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委计价格〔2002〕781号文件规定执行。 |
时间:2015-08-31 23:55: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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