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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2005-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时间:2008-04-30 18:38:2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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