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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价格认证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发改办价格[2004]98号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提供汽车价格认证资格函件的函》(国寿集团函[200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委所属价格认证中心是经中编委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是:价格鉴定、价格认证评估、最终复核裁定;重大刑事、民事和经济行政仲裁案件标的价值鉴定;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受委托进行认证;调定价方案可行性研究、价格纠纷调解;授权价格管理事务工作。
二、根据我委发布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一章第六条关于“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机构”的规定,我委价格认证中心具有接受委托对汽车等资产价格进行认证的资格。 |
时间:2015-09-06 19:37: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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