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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晋价证字[2003]96号

各市、地、县、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415号)(详见本期第12页)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物价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价格法》对社会价格行为进行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当作一件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尤其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所属县、区的管理工作。
  二、按照“山西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晋清办[2000]6号)转发国务院清整办(国清[2000]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已发到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均要组建机构;已建有“价格事务所”的,要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内设的价格事务所,要报当地编委核批,形成事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由主管局任命)。所有价格鉴证单位,均须取得国家计委或省物价局核发的资质,独立承担社会法律责任,以利开展价格鉴证服务等工作。
  三、按照“办法”赋予的“业务职责”定位范围,要抓好人员配备,积极进行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规范操作程序。在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从今年七月份开始,实行“价格鉴证师”鉴定、评估报告书签字制,没有或不足两名“价格鉴证师”的单位,允许延缓一年过渡期,以利其间抓紧培训人才,限期完成任务。
  四、抓紧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开展业务需要的有关制度,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五、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区的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15日前上报省局(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整理),集中总结向国家计委汇报。
  特此通知
时间:2015-09-07 01:41: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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