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价格法类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发改价格[2003]2348号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予审批我省电力厂网分离电厂上网价格的报告》(湘价重[2003]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核定耒阳电厂、鲤鱼江电厂、马迹塘电厂的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64元、0.342元和0.234元,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核定株洲、金竹山空壳电厂的含税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9.53元,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两年,两年后取消。 |
时间:2015-09-07 02:01:55 点击数:0 |
上一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黑龙江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