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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黑龙江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发改价格[2004]39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厂网分离价格的报告》(黑价格字[2003]24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鸡西发电厂、佳木斯第二发电厂、佳木斯发电厂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24元、0.338元和0.237元。核定富拉尔基发电总厂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45元;同时,该电厂2001年电量租赁指标对应电量部分的上网价格,由你局研究下达。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上述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
时间:2015-09-07 02:02: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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