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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类别】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文字号】法复[1995]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07.05
【实施日期】1995.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唯一标志】130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时间:2008-04-30 22:06: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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