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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明传(1991)200号 【发布日期】1991-09-23 【生效日期】1991-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1991年9月23日法明传(199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198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与《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相抵触的,在《决定》施行后不再适用。 二、对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两个《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 |
时间:2008-04-30 22:26:32 点击数: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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