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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2002-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
时间:2008-04-30 22:29: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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