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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打击涉爆犯罪活动的通告
 

我省出台打击涉爆犯罪活动的通告

山西视听网 [山西卫视频道 - 山西新闻联播]
http://www.sxrtv.com (2007年4月10日)


  为了配合省综治委、省公安厅从4月10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爆犯罪活动的通告。
  一、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从4月10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交出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器材的可不追究法律责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确因生产、生活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而主动交出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器材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一律依法免除处罚。
  二、对于继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视为拒不悔改、抗拒管理、危害公共安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公斤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15公斤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对于盗窃、抢夺爆炸物达到本通告第二条1规定的各类爆炸物数额标准的,依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达到本通告第二条2规定的各类爆炸物数额标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对于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徇私舞弊的依法严惩。
  五、对前数犯罪行为故意提供便利给予帮助的一律按共犯处理,故意包庇、窝藏、帮助毁灭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本通告办理案件,从严从快打击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对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一律追究责任。

时间:2008-04-30 22:39: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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