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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秘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是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08-04-30 22:39: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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