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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12-16 【生效日期】2001-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
时间:2008-04-30 23:01: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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