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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1997]23号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法发[199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 二、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报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准的类推案件,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
时间:2008-04-30 23:05: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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